
最近,电影《监狱来的妈妈》即将在国内上映,但海报一经发布,就引发了极大争议,舆论一时间沸沸扬扬,情绪激烈。我认真梳理了电影《监狱来的妈妈》的背景和争议焦点,同时也仔细阅读了出品人、制片人沈芬女士为此撰写的长篇辩解文章。显然,沈芬女士也颇为愤懑。双方都满腔情绪,那么,到底谁对谁错?评判标准又应是什么?我认为,既然电影涉及司法案件,那么唯一客观的衡量标准只能是法律本身。而依据法律标准,沈芬女士用心写下的千言万语,最终也无法改变判决书中那两个关键字——故意。

据了解,电影《监狱来的妈妈》取材于真人真事,追求高度写实,还特别请当事人亲自出演。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赵晓红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十五年有期徒刑。案件经过如下:2009年4月15日22时许,赵晓红在租房卧室内因支床问题与丈夫张勃发生争执并厮打,随后退至客厅,顺手拿起桌上的水果刀。当张勃追过来时,赵晓红持刀刺向张勃胸部,致其倒地受伤。判决书明确认定:赵晓红因支床之事与张勃争执,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书里的故意二字,是沈芬女士无论如何辩解也无法撼动的,无论文字多么动情,面对法律,它显得苍白无力。纵观沈芬女士的辩解,似乎意在将故意扭曲为无意,但这逻辑上显然站不住脚。

关于案件情节,沈芬女士在描述中虽参考了判决书,但显然也融入了从赵晓红本人或自身想法中获得的信息。在她的辩解文章里,提到家暴的内容不在判决书之列:导演秦晓宇提到,她因反抗家暴而失手致人死亡;赵晓红还向沈芬女士讲述家暴的日常性存在,以及母亲见她脸肿而未敢言的经历。判决书之外的内容,未必虚假,但也未必完全真实,真伪需证据佐证,而沈芬女士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很明显,在赵晓红的处境下,为自己的行为找理由是人之常情,她可能夸大甚至虚构事实。这并非否认家暴可能存在,只是缺乏证据前,不能单凭被告一面之词就断定事实。沈芬女士依据判决书中提及的冲突事件,将其解读为家暴,并在电影中呈现反家暴形象,尤其是让赵晓红亲自出演,这是不够妥当的。如果由专业演员出演,则问题不会如此尖锐。

我认为,沈芬女士应当尊重判决书对赵晓红犯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判决书明确写道赵晓红持水果刀刺向张勃胸部,认定其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而沈芬女士前文引用赵晓红因反抗家暴失手致人死亡的说法,与判决书认定的故意伤害罪存在明显矛盾。赵晓红在导演口中是失手,即无意,试图与法律认定相抵触,这是否意味着要推翻判决书?是否试图说明赵晓红被冤枉?事实上,一审判决后,赵晓红上诉二审仍维持原判。因此,沈芬女士忽视法院裁定,仅依被告人之言塑造反家暴形象并让其出演,是不客观且不适当的。反对家暴固然重要,但不能以偏概全或以不客观方式呈现。若电影完全虚构,与案件无关,则完全是另一回事,但改编自真实案件并让当事人出演,便有变味之嫌,暗含对犯罪认定的否定。

最后谈谈沈芬女士关于不请专业演员出演的辩解。在她看来,赵晓红有亲身经历,能演得真切,而专业演员则缺乏体验,无法真实呈现。我想问:演绎强奸、杀人或吸毒,真的必须亲身经历吗?更重要的是,亲身经历者的表演就一定真实吗?为了煽情,亲历者同样可能夸张或虚构。让我怀疑的是,让赵晓红出演,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制造噱头、吸引流量。显而易见,用罪犯及其家人出演所带来的轰动效应,远超任何明星。这种商业考量,作为制片人,沈芬女士自然不会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