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刷到一条新闻,说北京互联网法院判了个AI换脸的案子,看完觉得这个判决太重要了,值得每个人都了解一下。
事情是这样的。有个叫迪丽热巴的演员——对,就是大家都知道的那个——突然发现一部短剧里有个角色长得跟她特别像。这部短剧一共44集,总共90分钟,里面有2个片段是AI换脸处理的,换完以后的脸跟迪丽热巴高度相似。网上立马炸了锅,一堆网友在问:迪丽热巴怎么去拍短剧了?
迪丽热巴本人一脸懵:我没拍过啊。
于是她把制作公司告了,也把播出平台告了。
制作公司怎么说呢?他们说,这个形象是AI偶然生成的,创作的时候没有输入任何跟迪丽热巴相关的指令,只是因为她长得符合大众认可的美女面部特征,所以AI生成的美女自然就跟她像了。播出平台更直接:我们有著作权授权合同,合法播出的。
听起来好像都有道理,对吧?但法院根本没吃这一套。
先说说法院是怎么认定的。
法院的解读很关键:不是说非得跟本人一模一样才算侵权。只要一般公众或者特定行业的人能够认出来是你,就够了。说白了,法律不关心你用的是不是AI生成的,只看大家能不能认出来。
那制作公司的AI偶然生成说法站得住脚吗?
法院要求制作公司当场演示一遍,你是怎么用AI生成出这个脸来的。结果呢?制作公司说账号和技术原因,没法演示。更打脸的是,原告这边用制作公司提供的生成图片和短剧片段,拿同一个软件换脸操作了一遍,结果做出了跟涉案短剧完全不同的形象。
这不就穿帮了吗。
民法典第1019条写得明明白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同意就制作、使用、公开别人的肖像,就是侵权。
有人可能会问,那播出平台只是播了一下,也要负责任吗?
法院说了:要。
民法典第1197条讲的是平台责任的问题。播出平台拿到了著作权授权,但著作权授权不等于可以无视别人的肖像权。涉案短剧里的角色跟迪丽热巴这么像,网上讨论那么热烈,平台连基本的审查都没做就直接播了,这叫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享有著作权不是你侵权的护身符。
那这个案子最后怎么判的?
制作公司在自己账号上发致歉声明、赔钱。播出平台也在自己账号上发致歉声明、赔钱。两边都没上诉,一审判决生效了。后来制作公司还被限制消费了,加上其他案件的执行,被执行总额超过9万。
说几个实在的建议。
第一,如果你发现网上有用你的脸做的AI内容,截图、录屏、保存链接,第一时间取证。民法典第179条规定了,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二,如果你是平台或者内容创作者,别以为这是AI生成的就可以免责。民法典第1019条的信息技术手段伪造就是专门为这种情况写的。拿到AI生成的内容先审查,别一看有版权授权就往上放,出了事连带责任跑不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