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刷到一条新闻,演员李宏毅的工作室直接在网上喊话一个叫李登科的博主,原话是:说不出来,我们法庭上说。
这事挺有意思。李登科是谁?前经纪人,后来辞职干了自媒体,靠直播聊娱乐圈八卦吸粉。7月25号他在直播里聊到李宏毅和孔雪儿剧宣的事,说李宏毅在片场有时候就会有点那个什么,还说相关画面被代拍拍到、团队花钱买断了。全程用的词都是据说你懂的不能言说的状态,一个字都没说清楚到底是什么事,但意思已经到位了——暗示李宏毅在片场有见不得光的事。
李宏毅这边没惯着。7月26号晚上,工作室直接发文艾特李登科,让他把不能言说的状态说清楚,拿不出证据就法院见。据多家媒体报道,李宏毅是有公开记载以来,第一个对李登科的模糊爆料正式走法律途径的艺人。
这事不管最后判不判,有几个法律问题值得掰扯清楚。
第一个问题:没有指名道姓的暗示算不算侵权?
很多人觉得,李登科又没说李宏毅到底干了什么,说的都是那个什么你懂的这种模糊话,这算侵权吗?
算。
民法典第1024条说得明明白白: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对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别人的名誉。第1025条进一步明确,哪怕你是行使舆论监督权,捏造事实、歪曲事实、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照样构成侵权。
法律上判断名誉权侵权的关键不是你有没有直说,而是特定的第三人能不能推断出你在说谁。李登科直播里提了李宏毅的名字,说的又是拍戏状态代拍买断画面这种话,任何一个正常人听了都会联想到李宏毅在剧组有问题。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有权要求对方拿出证据来。拿不出来,就构成事实上的诽谤。
说白了,你懂的三个字在法律面前不好使。你说别人有事,你得说出什么事。说不出来,就是侵权。
第二个问题:直播随口一说和正式报道,责任一样吗?
有人可能觉得,直播不就是随口聊聊天吗,跟媒体发新闻不一样吧?
法律上还真不一样,但后果可能更严重。
民法典第1026条规定了一个重要原则:认定名誉权侵权的过错程度,跟内容的核实义务成正比。正规媒体发报道之前有核实的义务,核实不充分就是有过错。而直播博主,法律不光看他有没有核实,还看他有没有恶意。
李登科以前是经纪人,在这行干过多年,他比普通人更清楚片场状态异常画面被买断这种话意味着什么。他在直播里说出来,法律上会被认定为明知或者应知该言论可能损害他人名誉。这不是偶然说漏嘴,这是一个行业内的人在利用信息差制造话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到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被认定为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适用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同样是五到十日拘留。
说完了行政责任,再说刑事责任。刑法第246条的诽谤罪,要求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具体来说,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就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李登科这场直播上了微博热搜,话题阅读量3400多万,真要追究,光看传播量就已经远远超过了刑事门槛。
当然实际走刑事途径的门槛较高,但至少说明一个问题:直播间不是法外之地,随便聊聊在法律面前不成立。
第三个问题:为什么以前没人告,李宏毅告了就炸了?
这是很多人都在问的问题。李登科不是第一次这么干,之前用同样的据说你懂的话术点过不少艺人,大多数人都选择了沉默。为什么李宏毅一告就上了热搜?
因为以前大家觉得,跟这种人打官司不值当,赢了也落个小心眼的名声,还不如冷处理让热度自己下去。但民法典第1183条的规定其实提供了一个思路: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名誉损害就是典型的人身权益损害,你沉默不代表不受伤。
而且从预防的角度看,沉默反而是在纵容这种暗示式爆料变成一个灰色产业。一个前经纪人靠你懂的三个字就能开直播吸粉,每次点名一个艺人就有流量,这本身就是一种变相的敲诈——虽然法律上不见得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本质上就是用别人的名誉换取自己的关注度。
李宏毅工作室选择了法庭上说这条合法路径,好处在于:不管最后法院怎么判,至少把球踢回到了证明环节。李登科如果拿不出实质证据,他的爆料就坐实了是谣言。这在法律上叫举证责任的问题——谁主张谁举证,这是中国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原则。
普通人从这件事里该得到什么提醒?
说回现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