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扔快递时坠亡父母索赔 二审判了 四方均担责【女儿取快递不给妈妈取】 ypxx.net

张某在退快递时,某公司指派快递员刘某上门取件。刘某到达该小区后同意张某将快递从楼上扔下。张某的女儿马某站在榻榻米上,将快递往楼下扔时不慎从5楼坠亡。事后,张某和丈夫将快递员所在的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4.4万余元。一审判决该公司赔偿21.1万余元。张某和丈夫不服,提出上诉。

宁夏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快递员、其所在公司、张某及马某四方均有错。某公司应承担三成责任,需赔偿29.6万余元。

张某在某平台购买一条牛仔裤,试穿不合适后申请退货,方式为上门取件。商家同意后,某公司指派快递员刘某上门取件。刘某与张某电话联系,张某让快递员到单元楼下时打电话,自己会将快递扔下来。确认取件码后,张某让15岁的女儿马某将快递往楼下扔,结果马某不慎从5楼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5年12月2日,张某和丈夫与某公司签订《协议书》,某公司向两人支付20万元。随后,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744410.25元(扣除已支付200000元,暂计544410.25元)。

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的快递员在上门取件过程中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在张某提出将快递从5楼抛下时,未明确拒绝该危险操作行为,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与劝阻,存在一定的过错。某公司作为快递服务经营主体,对其工作人员负有安全规范培训、安全作业管理的义务,应对快递员的行为承担责任。

张某作为马某的监护人,是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的首要责任主体。张某指示未成年女儿站在榻榻米上将快递从5楼抛下,应当预见该指令可能导致孩子探身窗外发生危险的严重后果,未尽到法定的安全监护义务与危险防范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自行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马某事发时已年满15周岁,根据其年龄、认知水平与生活常识,应当知晓该行为可能导致自身坠楼的严重后果,仍实施该危险行为,对自身安全未尽到与其认知能力相匹配的合理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一审法院确认某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剩余损失由张某及丈夫自行承担。某公司应在30%责任范围内赔偿张某和丈夫211323.08元。因某公司已于2025年12月2日支付200000元,故还需支付11323.08元。

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张某及丈夫损失共计11323.08元,驳回两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张某和丈夫不服,以计算错误、应当赔偿32万余元等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责任比例划分恰当,但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处理结果错误,依法予以改判。某公司应赔偿的数额为296747.25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00元,还应支付96747.25元。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由某公司赔偿张某及丈夫损失共计96747.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