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9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宋朝华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宋朝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2025年间,宋朝华利用担任多个职务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8亿余元。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宋朝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因此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宋朝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宋朝华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40余人旁听了庭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