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起案例。2024年,广州黄埔区上班的安徽寿县人黄某(1996年出生)和在广州白云区生活的河南驻马店人焦某甲(1997年出生)通过介绍加了微信。关于两人相识的时间,黄某称是2024年7月,而焦某甲则说是2024年4月。
从一开始,他们就以相亲对象的方式相处。8月初,双方开始讨论领证、彩礼、婚礼和酒席等事宜。国庆节期间,他们在焦某甲河南老家举办了婚礼。黄某支付了18.8万元彩礼和10万元酒席钱,加上见面礼、改口费、红包、微信转账、生活费等各项费用,总金额超过三十万。但两人始终没有领结婚证。
后来两人分手,黄某将焦某甲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全部彩礼18.8万、酒席钱10万,以及见面礼、改口费、红包、微信转账、生活费、黄金对戒等各项费用。一审判决焦某甲返还彩礼10万元、酒席钱44946元、黄金对戒一只,并驳回黄某其他诉讼请求。双方都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黄某在法庭上提交了聊天记录,显示焦某甲曾在2024年10月4日说:“我一开始就没想过领证,只是觉得你对我好我就领,但我现在没有想领的冲动。”10月13日,焦某甲又说:“我对婚姻不感兴趣,一开始就给你讲我的人生规划里没有婚姻;你说过你有情感需求,我给不了你,你可以去找别人,放心找,我没意见;我把钱给你,我们撇清关系,你就当谈了个恋爱分手了;一起养孩子,只在孩子方面有交集,彼此不参与对方的世界。”黄某认为焦某甲给他“要结婚的错觉”,让他不断掏钱,属于“骗婚”。
黄某还表示,两人不存在共同生活。他在黄埔区上班,焦某甲在白云区住,相距40公里,他没有私家车,不可能下班后回白云区共同居住。他提交的证据显示,他前往焦某甲公寓的次数只有五次。婚礼期间,他在焦某甲老家也是住镇上的酒店,没有住在焦某甲家里。
焦某甲在法庭上给出了完全不同的说法。她说自己从未有过“骗婚”意图。那些聊天记录形成于2024年10月,而在10月1日婚礼当天,她意外得知黄某的父亲是断臂残疾人、生活完全无法自理。焦某甲描述黄某父亲身患严重帕金森病、脑梗后遗症,长期瘫痪在床、右臂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家人24小时专人照料。而在此之前,黄某只跟她说过父亲“腿脚不便、轻微脑梗”。两人从2024年4月相识到10月举办婚礼,长达半年的交往期间,黄某始终没有告知实情,直到婚礼当天她已怀孕数月、婚礼已经举办、彩礼已经收取,才从意外渠道得知真相。
焦某甲表示,在发现黄某隐瞒这一重大事实后,婚姻信任基础崩塌,才对婚姻前景产生恐惧。“不领证”的表态是发现被骗之后的反应,不是她自始就没有结婚意愿。她列举了自己在2024年8月至9月期间的行为:积极与黄某商讨彩礼金额、婚礼日期、酒席安排、婚戒购买,并怀上了双方共同的孩子。她认为,若自始便无结婚意愿,何必配合完成全部婚礼筹备、公开举办婚礼仪式?何必遭受孕期的各种痛苦,生下双方共同孕育的孩子?
关于共同生活,焦某甲表示,两人因工作地点相距较远,平日各自工作,周末及休息时间在黄某处共同居住。黄某提交的“五次进入公寓”的证据,恰恰印证了双方存在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而且共同生活的认定不应仅以次数机械判断。焦某甲还说,18.8万元彩礼已实际用于孕检、分娩、产后护理、母婴用品、育儿开支及双方共同生活消费。女儿出生后一直由她独自抚养,黄某未支付任何抚养费。黄某则主张,他曾支付过24000元生活费。
对于黄某“父亲能独立劳作”的说法,焦某甲回应称,黄某在一审期间对父亲病情闭口不谈,二审才匆忙拿出几段孤立的、无原始载体的监控视频,证明其自知理亏。一个短暂扫地的画面,根本无法推翻其父需家人长期护理的客观事实。
二审法院对双方关于父亲病情的争议进行了明确回应。法院认为,父母身体健康状况属于家庭伦理及情感考量范畴,并非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必须告知的法定事项,亦不属于足以导致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根据现有证据及二审提交的监控视频显示,黄某父亲虽患疾病,但仍具备一定生活自理及劳动能力。焦某甲主张其父亲完全瘫痪、需24小时专人照料且黄某刻意隐瞒,证据不足,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过错。
关于黄某主张焦某甲自始无结婚意愿,法院认为,虽然焦某甲在事后聊天中表达过对婚姻不感兴趣等言论,但结合双方筹备婚礼、举办仪式、生育子女等客观行为,足以认定双方曾具有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愿。双方最终未能登记结婚,系因观念差异、家庭矛盾及感情不和等多重因素导致,难以简单归责于单方过错。
这场官司还有一个插曲。黄某在诉讼中多次怀疑焦某甲“假怀孕”、质疑女儿非他亲生。焦某甲被迫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双方当庭协商一致,共同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支持黄某是女儿焦某丙的生物学父亲。亲子鉴定费3200元,一审判决由黄某负担。黄某上诉要求焦某甲承担。二审判决书写得很直接:亲子鉴定系因黄某“无端怀疑”子女非亲生而引发,最终鉴定结果支持亲子关系,故该鉴定费由黄某承担并无不当。
法院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中,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按习俗举办婚礼,共同生活时间虽短但已孕育并生育一女,该子女出生后主要由焦某甲抚养。黄某支付的18.8万元彩礼及10万元酒席钱,部分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婚礼筹备及子女孕育抚养等支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后,酌情判定焦某甲返还彩礼10万元、酒席钱44946元、黄金对戒一只。二审维持原判。
至于见面礼、改口费、红包、烟酒钱,法院认为,考虑到双方已举办婚礼且生育子女,该款项具有特定习俗下的赠与性质,不予支持。微信转账8614元发生于恋爱期间,金额具有特殊含义,属于增进感情的日常赠与,不属于彩礼范畴,无需返还。生活费24000元系黄某自愿支付用于子女抚养,要求返还缺乏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