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快消前瞻发布了一篇关于拼多多“3·15”舆情的整理稿件,被拼多多以“针对企业进行片面不实解读,严重误导外界”为由投诉,平台将文章删除下架。文章详情可见此链接https://t.1yb.co/OUUJ查看。
此后,快消前瞻按流程提出了申诉,但申诉未获通过。
截图自微信公众平台
在3·15前后,围绕平台监管、商品质量、售后规则、消费争议等问题,公开舆论场本可能会出现辩论。快消前瞻基于已经公开的信息来源,对相关案例进行了集中,形成了一篇阶段性的观察稿件。所涉及的素材,主要包括市场监管部门公开通报、法院公开裁判信息、消保委案例、媒体公开报道和举报平台上可查询的公开信息。
一是官方公开信息。包括浙江省市场监管局食品抽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情况通报等。此前曾提及拼多多网店销售的速食粥模具不合格,晚上则显示拼多多平台运营主体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报送涉税信息被罚款10万元。
二是司法公开和法院处罚相关信息。如上海海关通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处罚书披露,拼多多负责医疗器械类目的招商运营经理受贿208万元,一审被有期徒刑三年五年。
三是权威媒体的调查报道。包括红星新闻、红星资本局关于修改药业贴牌授权问题的3·15调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关于“俄罗斯啤酒”伪进口链条的调查,以及红星新闻对“三无”书皮邻苯超标问题的检测和后续监管介入报道。
四是公开投诉信息。如黑猫投诉平台上与拼多多有关假药指控、欺诈发票、未付款拒退款等案例。是真实的“舆情背景”和“消费者反应”。
稿件发布后,我们收到了“涉及企业声誉威胁”的投诉处理通知,并要求文章被删除。之后,我们的申诉流程提交了申诉材料,对稿件的信息来源、写作基础及公开属性进行了说明,但最终申诉未获得支持。稿件中具体哪一处事实存在错误、哪一条信息来源无效、哪一条文字构成捏造或歪曲的逐条说明。我们所收到的处理结果,核心是:文章因企业投诉被删除,申诉未通过。

截图自微信公众平台
不是编造,也不是失实
一篇舆情整理稿件的事实基础
第一,涉诉属于公共利益范围内的新闻整理与信息梳理,不属于编造、失实内容。
涉诉稿件是围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一公共利益,对截至2026年3月15日的文章即将公开可得的拼多多相关舆情进行梳理、分类与分析,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平台监管、产品质量与售后争议等事项,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信息传播等行为,影响他人声誉的,原则上不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存在侵权、歪曲事实,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或者使用侮辱性言辞等情况。
第二,涉诉文章的信息来源具有可信度,我方已尽到审核义务。
涉诉文章的主要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开通报、法院公开裁判信息、消保委公开案例、权威媒体公开报道、消费者投诉平台公开举报信息等。我方对不同来源进行了交叉比对,并在正文中标签出处、时间和风险事件背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考虑,认定是否尽到合理审核义务,应内容来源可信度、对明显争议可能引发的内容进行必要调查、内容时限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核能力和审核成本是否等因素。对3·15节点下的财经与消费报告方面,我方的审核方式与稿件类型、公开信息得以程度相关。
第三,涉诉文章未使用侮辱、谩骂、丑化性措辞,核心内容为对公开信息的盘点,并非对企业作无行为事实定性。
文章主体并非声称“企业已实施某种自愿认定的违法”,而是涉及公开报道、公开通报和公开举报中央网信办《网站平台受理涉案涉网络诽谤信息举报工作规范》重点打击虚假性、谣言性、侮辱性等涉案网络涉污信息;我方文章不属于涉案事实、恶意抹黑、侮辱丑化类信息。
第四,投诉方表示“片面不实解读、严重失误”,请指出文章中哪一处事实错误、哪一处引文失实、哪一处来源虚构。
如投诉方认为个别事件已发生新进展、监管结论有更新、媒体报道被正,或企业已正式回应,我方愿根据新增公开材料进行补充更新。但在投诉方未明确指出更具体的失实点之前,不宜笼统将基于公开数据的3·15舆情盘点认定为“涉及企业商誉文物”。
如果公开资料都不能成为讨论基础
舆论关注还剩下什么
企业合法权益当然需要受到保护,尤其应防止谣言传播、侮辱谩骂、敲诈勒索和“黑公关”等行为。这一点没有争议。监管部门在相关规则中也一再强调,要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网络合法权益。
同时,企业体量增大、社会影响越广,公众监督和关注的正当性也越强。规则设计的本意,应该是在话语权。保持平衡之间:一条线是防止失实信息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另一条线是保护基于事实和公共利益的正常监督与讨论,避免举报机制异化为不良清理不良舆情的工具。中央网信办在相关文件中提出,要“正确看待网上舆论监督”,同时“举报权利举报、扰乱举报扰乱工作秩序”,其意义也正在显现。
在互联网时代,举报举报机制的设立,本意是为了保护版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打击造谣、侮辱、恶意侵害等违法违规内容。这一制度安排本身并没有问题,也确实有其必要性。
问题在于,当个别企业将举报机制更多用于处理而不是对自身不利的公开讨论,是针对具体失实内容进行曝光和举证时,揭露维权的制度工具,中央网信办在文件中已明确提出,要正确审视网上监督监督对提升企业治理能力、完善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作用,同时规范举报企业行为,防范举报权利。换句话说,企业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但这种保护不应以压缩事实和公共利益的正常讨论为代价。
3·15节点本身,就是市场监管、司法公开、媒体报道和消费者投诉信息集中释放的时间点。内容创作者基于这些公开资料进行整理,本质上也是公共信息流转的一部分。如果此类基于公开资料的性内容整理越来越容易被投诉,那么受到影响的,不仅是理解单篇文章的存续,还包括公众市场争议、平台治理和消费问题时能够接触到的信息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