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DSI)是测序技术催生的战略性新兴资源,正深刻改变生物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与治理格局,关乎生态领域科技创新与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2016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科学咨询机构正式提出DSI概念,2024年10月,《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六次缔约方大会(COP16)通过DSI惠益分享多边机制运作模式,卡利基金于2025年2月正式启动,全球DSI治理进入落地实施新阶段。我国既是遗传资源大国,也是DSI生产利用大国,亟须把握治理新态势,补齐制度短板,守护生物多样性数字主权。
DSI是什么:概念在演进、价值在凸显
DSI是指从自然界的生物资源中获得的、由具有遗传特性的生物大分子序列构成的生物数字化组合信息,涵盖DNA、RNA、蛋白质序列等,是基因多样性的数字化表达,兼具遗传资源与信息双重属性。与物理遗传资源受《名古屋议定书》“事先知情同意”“共同商定条件”约束不同,DSI可依托互联网瞬时跨境流动,获取难以追溯、价值难以界定,传统双边惠益分享机制难以直接适用,其权属界定与监管路径至今仍是国际争论焦点。
20世纪70年代DNA测序技术问世,20世纪末启动的人类基因组计划,历时13年、耗资近30亿美元才完成首个人类基因组测序;随着技术飞速发展,如今单个人全基因组测序成本已降至约200美元、几天即可交付。2020年初,新冠基因组序列公布后仅48小时,美国企业即完成mRNA疫苗设计。凭借海量序列数据,人工智能系统已能精准预测蛋白质结构,相关成果摘得2024年诺贝尔化学奖,AlphaFold数据库已收录约两亿个蛋白质结构。由此可见,DSI已逐渐成为基因编辑、合成生物学、疫苗与药物研发的“底层原材料”资源。
DSI的战略价值日益凸显。农业领域,我国科学家利用基因编辑技术创制兼具白粉病广谱抗性与高产的小麦新种质,DSI支撑的分子育种显著缩短育种周期,并推动合成生物学在农业领域的应用;医药领域,DSI助力药物靶点发现和头颈鳞癌精准治疗新方案研发,2020年1月我国第一时间向全球共享新冠病毒基因组序列,为各国检测试剂开发和疫苗研制赢得宝贵时间;生态领域,DSI与环境DNA技术结合,在入侵物种监测预警、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溯源、打击非法贸易等方面发挥独特作用。
DSI治理挑战:规则在成形、制度待衔接
与《名古屋议定书》依托双边谈判的惠益分享路径不同,DSI凭借数字形态可瞬时跨境流动、获取使用难以追溯,国际社会选择以多边机制破解“数字惠益”分配难题。2022年12月,在我国担任主席国的COP15第二阶段会议上,DSI被纳入“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行动目标13要求各缔约方酌情在各层面采取有效的法律、政策、行政和能力建设措施确保公正和公平分享利用DSI所产生的惠益,到2030年促进更多地分享惠益。2024年10月,COP16在哥伦比亚卡利通过多边机制运作模式:制药、化妆品、动植物育种、生物技术等行业大型企业按利润1%或收入0.1%的指示性费率向卡利基金缴费,据研究测算,合格企业全部参与时基金年收入可达9.29亿—36亿美元。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亦分别在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大流行防范框架下推进DSI获取与惠益分享规则,DSI治理呈现多轨并行、相互呼应之势。2026年10月19日,COP17将在亚美尼亚埃里温开幕,DSI定义与费率细则的厘清、卡利基金的正式运作被列为核心议题,国际规则正处于“写规则”的关键窗口。与之相呼应,我国规划政策加速协同对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23—2030年)》对标“昆蒙框架”部署了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相关优先行动;我国在COP15领导人峰会上宣布率先出资15亿元设立昆明生物多样性基金,为全球生物多样性资金动员注入中国力量;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对外提供生物遗传资源批准制度和“国家共享惠益方案”制度,也为对接卡利基金预留了制度接口。然而,规则能否落地,取决于各国国内制度的承接能力,我国DSI治理的制度短板由此凸显。
在专门法律法规方面,我国2016年加入《名古屋议定书》,但2017年公开征求意见的《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草案)》至今未能出台,相关条款散见于《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仅止于禁止擅自向境外提供遗传资源及其遗传信息。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确立了对外提供生物遗传资源的批准制度和“国家共享惠益方案”制度,但规定较为原则,审批主体、程序和要件尚待配套细则;《专利法》虽有遗传资源来源披露要求,但尚未触及DSI实质内容。对接卡利基金机制面临法律依据不足;与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的惠益分享亦存在立法空白。在数据平台方面,我国长期依赖国外公开数据库,GenBank、ENA、DDBJ国际主流核酸序列数据库20世纪80年代相继建成,记录已超60亿条、碱基总量近50万亿个;我国2023年3月上线的国家基因序列数据库GenBase,用户自主提交的序列数据与GenBank数十亿条的量级差距较大,在数据规模、质量控制、国际影响力等方面差距明显。加之元数据标准不统一、数据安全分级与出境评估机制不健全,遗传数据“体外循环”流失风险不容忽视。在监管机制方面,DSI监管涉及科技、农业农村、林草、生态环境、海关、知识产权等多个部门,对应人类遗传资源、农作物种质资源、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生物安全、出入境和专利审查等环节,权责交叉、标准不一;执行过程中DSI数字化、易篡改的特性使“数字生物盗版”更为隐蔽,非法获取、使用和传输行为难以监测打击。此外,DSI无序流失已成为遗传资源保护的核心隐患,流失风险评估体系尚未建立,国内DSI惠益分享研究起步晚、关注少,测序技术、生物信息学人才和平台运维能力均显薄弱,制约保护发掘与开发利用水平。
DSI管理对策:促立法、筑平台、严监管、深防控
加快专门立法进程。紧抓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契机,推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出台,细化DSI获取、利用、惠益分享及出入境管理规则,明确审批主体、程序与要件;落实《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23—2030年)》优先行动,补齐传统知识保护条款,为企业对接卡利基金提供清晰法律预期。
筑牢数据主权平台。以GenBase为基础,加快建设国家—行业—监管三级DSI数据平台,健全数据汇交激励机制,统一元数据与质量控制标准,完善数据安全分级、访问控制、行为审计和出境评估机制,推动我国DSI由“数据出海”向“平台自主”转变。
健全监管协调机制。建立DSI统一登记、标识和评估系统,明确牵头部门,理顺跨部门权责关系;总结推广广西、云南等地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试点经验,综合运用数字水印、加密等技术手段,加大对“数字生物盗版”行为的惩处力度。
深化风险防控与国际合作。建立DSI流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科学确定风险等级,定期评估、动态调整防控措施;深度参与COP17及卡利基金运作规则细化等国际治理进程,推动形成公正合理的DSI全球治理规则;加强测序技术、生物信息学基础研究与人才培养,提升DSI开发利用能力,推动我国由遗传资源大国迈向生物数据强国。
DSI治理事关国家生物安全、数据主权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全局。我国应把握全球DSI治理落地实施的窗口期,加快构建制度完备、平台自主、监管有效的治理体系,为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DSI治理规则、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双重目标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作者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