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重庆市艾滋病防治条例》经当地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新规确立了感染者主动告知、医疗机构兜底代为告知的“双轨”制度,再次把感染者隐私权和配偶健康知情权的权衡问题推向公众视野。

在此之前,广西、云南、广东及四川凉山等地已出台同类地方立法,对感染者告知义务、机构代为告知作出不同程度规定。现实中有感染者经引导主动坦承病情并获得伴侣理解支持的情况,也有医护人员在告知与不告知之间陷入两难的案例。立法条文如何落地执行,引发了实务层面的讨论。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晓和北京渲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宏伟表示,建立“双轨告知”制度,赋予医疗机构的是对特定对象的告知,而非向不特定对象公开,这不仅不违反保密要求,反而更有利于感染者落实防范和告知义务,消除公众隐忧。
据光明网报道,9月23日,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艾滋病防治条例》,该条例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及时将感染或发病事实告知配偶、有性关系者以及申请结婚登记的对方当事人;感染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进行告知,并给予医学指导。条例同时划定隐私保护红线,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开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避免隐私被不当扩散。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公开报道发现,在重庆之前,国内已有广西、云南、广东以及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等多地通过地方性法规,建立配偶、性伴侣告知以及代为告知制度。例如,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应及时将感染或发病的事实告知配偶、有性关系者,或者委托医疗卫生机构代为告知。
防艾人士吴勇长期面向感染者开展“告知”相关培训,接触了大量感染者个案。他介绍,在培训中,会详细讲解艾滋病的感染途径、治疗方式,说明接受科学抗病毒治疗后,感染者身体状态和常人无异,寿命几乎不受影响。只有感染者了解艾滋病的科学知识,才能正视自己的状态,在阳性告知时才能向伴侣说清情况,获得伴侣的理解和支持。
吴勇举例说,一位西安女孩小C检测时发现感染了艾滋病。之后过了几年,男子小A开始追求小C,两人交往期间,小C犹豫是否要将感染情况告知小A。在志愿者劝说下,小C决定向小A说明情况,并邀请他参加艾滋病知识分享沙龙。经过一段时间,小C主动告知感染情况,后来提出分手。几个月后,小A自学了很多关于艾滋病的知识,主动找到小C复合。目前两人不但结婚了,还准备要二胎。吴勇认为,对于很多感染者来说,把真相告知配偶或伴侣,能缓解心理压力。
现实中曾出现过告知、不告知均被罚的案例。湖北曝出两起婚检相关处分案例,第一起案例中,女方婚检查出HIV阳性,请求医生对未婚夫保密,医生依规上报疾控但未向男方透露信息,后续男方被感染并向主管部门投诉,涉事医生被停职。第二起案例中,同样是婚检中检出女方感染HIV,医生上报疾控后主动向男方告知感染情况,女方认为个人隐私遭到侵害持续投诉,涉事医生最终辞职。“告知被停职,不告知也被停职”的矛盾成为各地立法讨论配偶告知制度时反复引用的现实样本。
杨晓律师表示,基于公共卫生安全考虑,对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隐私权保护是相对保护、“合理保护”,而非绝对保护。法律、行政法规一方面规定医院、疾控等知情方对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隐私权负有保密义务,另一方面也要求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负有防范和告知义务。《重庆市艾滋病防治条例》是上位法的细化和补充,建立“双轨告知”制度,赋予医疗机构的是对特定对象的告知,而不违反保密要求,更有利于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落实防范和告知义务,消除公众隐忧。
石宏伟律师表示,《重庆市艾滋病防治条例》通过“双轨告知”制度弥补这一缺口,在保护个人权利与维护公共健康安全之间寻求平衡。谈及该条例落地可能面临的情况,石宏伟指出,感染者可能会因恐惧歧视、家庭破裂或法律追责而隐瞒病情,主动告知义务难以全面落实;过度强调强制告知可能打击高危人群检测积极性。此外,医疗机构代为告知时面临调查权与隐私权的冲突,缺乏对感染者婚配状态、性伴侣关系的全面调查权,难以精准确定告知对象。部分区县尤其是偏远地区疾控与基层机构资源有限,关怀救助、心理支持、异地转介等配套机制可能难以提供持续有效的综合服务。
防艾人士吴勇认为,医疗机构想要联系到感染者配偶和性伴侣存在困难,如果没有感染者主动协助,很可能只有配偶或性伴侣主动找到医疗机构询问情况,医疗机构才能代为告知。他认为,创造条件让更多人了解艾滋病的科学知识,减少感染者所遭遇的歧视,是鼓励更多感染者主动履行“告知”责任,阻断艾滋病传播的最佳办法。














